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中新網銀川5月30日電 (記者 楊迪)5月30日上午,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對銀川富洋燒烤民族街店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張洪顯和劉國,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崔文波,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周志國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yè),并對其中3名罪責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線員工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時37分許,銀川市興慶區(qū)富洋燒烤民族街店發(fā)生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相關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檢驗、經營,并配送不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瓶,燒烤店在使用中違規(guī)操作發(fā)生泄漏爆炸等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顯等12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惡劣,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周志國等3人身為液化石油氣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行為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宣判后,崔文波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完)

【編輯:蘇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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